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贾汪区锦城工业园地块十四(2018-75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贾汪区锦城工业园地块十四(2018-75号)(以下简称 “调查地块”)。
占地面积:11946.20m2(约17.92亩)。
地理位置:贾汪区徐吴路东侧、吴中西路北侧。东至空地,南至原徐州和美塑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西至在建绿地运河小镇,北至水塘。
地块中心经纬度:117.39845°,34.40854°。
土地使用权人:徐州市绿泉置业有限公司。
地块利用历史及现状:调查地块2015年以前为农田,2015年调查地块建设厂房租赁给家具厂和健身器材厂用于生产,2018年停产关闭,厂房拆除,2020年调查地块内陆续堆放绿地小区建设开挖堆土。调查地块现状为待建设用地,西部和中部存在部分堆土
用地规划:根据贾汪区锦城工业园地块十四(2018-75号)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对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商住用地属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调查单位:徐州市环保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2年8月受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委托,徐州市环保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调查单位,对贾汪区锦城工业园地块十四(2018-75号)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2022年8月对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到了以下信息: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有地表水、农田、居民区。
调查地块2015年以前为农田,2015年建设厂房,对外租赁用于家具厂、健身器材厂生产使用,2018年停产关闭后拆除,拆除后闲置,2020年调查地块内陆续堆放绿地小区建设开发堆土。调查地块现状为待建设用地,西部和中部存在部分堆土,本次调查地块内原有厂房区域作为重点区域。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过的已关闭企业有:徐州永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电机厂、永和家具厂、徐州彭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徐州海刚工程机械、徐州香宜居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地衣农膜厂、徐州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锦程行星传动有限公司、奥尼克电气、徐州昊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美和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吴红砖厂、贾汪区锦程新型建材厂、砂场、石料厂、煤场、大吴208车队、大吴51车队、徐州香美森家具有限公司、名和家私、徐州市金泽园冷食厂、新庄煤矿、家具厂、健身器械厂、酒厂(仅分装)、纸箱厂,周边在产企业有大吴打包站、废塑料瓶回收站。
通过分析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企业生产情况,结合原辅材料及产品、工艺流程、三废排放等进行污染识别,最终识别出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pH、苯、甲苯、二甲苯、砷、汞、16项多环芳烃、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污染识别,分析调查地块内原企业及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网格布点结合专业判断法布设,调查地块采用40m×40m网格布设;地下水采用80m×80m网格布设。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井,对照点引用《贾汪区锦城工业园地块十四(2018-75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对照点数据,共送检43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4个地下水样(含1个平行样)。另外在调查地块北边界池塘取1个地表水样。
样品检测指标包括GB 36600-2018中要求的必测45项及污染识别阶段识别的其他特征污染物:pH、苯、甲苯、二甲苯、砷、汞、16项多环芳烃、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所有样品均送至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
四、检测分析结果
根据检测结果,土壤pH值范围8.01~8.49,均呈中性。土壤样品共有7种指标检出,分别为:重金属和无机物6项(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土壤各检出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筛选值。
地下水pH值范围6.8~7.7,呈中性。地下水样品中共有4种指标检出,为重金属和无机物4项(铜、镍、铅、砷)。地下水各检出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标准值。
地表水pH值为7.2,呈中性。地表水样品中共有3种指标检出,为重金属和无机物3项(铜、砷、镍)。各检出项目检测值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标准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另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中规定:“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五、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用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B)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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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绿地花都(2018-7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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