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ꦦ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贾汪👍区绿地花都(2018-7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贾汪区绿地花都(2018-72号)地块(以下简称 “调查地块”)。
占地面积:20690.00m2(31.04亩)。
地理位置:贾汪区吴中西路北侧,利大线东侧。东至绿地运河小镇,南至吴中西路,西至利大线,北至商城路(规划)。
地块中心经纬度:117.37525° ,34.32496°。
土地使用权人:徐州市绿泉置业有限公司。
地块利用历史及现状:调查地块1958年以前为农田,1958年建设矿井,2011年新庄煤矿注销关闭,宿舍楼与办公区拆除。2007年调查地块内南侧开始建设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办公区与仓库,2012年东侧机加工车间扩建,2013年新建装配车间,2018年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关闭。2012年调查地块内北侧新建家具厂贴面车间,2018年家具厂关闭。2018年调查地块内所有构筑物拆除平整,有部分碎石块。2019年调查地块内碎石块已清运,地面平整覆盖防尘网。调查地块现状为平整待建设。
用地规划:根据规划条件,贾汪区绿地花都(2018-72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对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商住混合用地属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调查单位:徐州市环保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2年8月受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委托,徐州市环保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调查单位,对贾汪区绿地花都(2018-72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2022年8月对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到了以下信息: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有地表水(不牢河、京杭大运河、鱼塘)、农田和居民区(解台村和绿地运河小镇)。
调查地块1958年以前为农田,1958年建设矿井,2011年新庄煤矿注销关闭,宿舍楼与办公区拆除。2007年调查地块内南侧开始建设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办公区与仓库,2012年东侧机加工车间扩建,2013年新建装配车间,2018年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关闭。2012年调查地块内北侧新建家具厂贴面车间,2018年家具厂关闭。2018年调查地块内所有构筑物拆除平整,有部分碎石块。2019年调查地块内碎石块已清运,地面平整覆盖防尘网。调查地块现状为平整待建设。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过的已关闭企业有:徐州永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电机厂、永和家具厂、徐州海刚工程机械、徐州市贾汪区地衣农膜厂、徐州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奥尼克电气、徐州昊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美和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鑫汇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吴红砖厂、贾汪区锦程新型建材厂、砂场、石料厂、煤场、大吴208车队、大吴51车队、徐州香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仓库(回收塑料瓶)、名和家私、徐州市金泽园冷食厂、新庄煤矿、家具厂、健身器械厂、酒厂(分装酒)、纸箱厂,周边在产企业有大吴打包站、废塑料瓶回收站。
通过分析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企业生产情况,结合原辅材料及产品、工艺流程、三废排放等进行污染识别,最终识别出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pH、苯、甲苯、二甲苯、砷、汞、苯并(a)芘、16项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污染识别,分析调查地块内原企业及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因此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网格布点结合专业判断法布设,重点区域土壤采用40m×40m网格布设;地下水采用80m×80m网格布设。共布设14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对照点)和5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对照井),共送检62个土壤样品(含6个平行样)、6个地下水样(含1个平行样)。
样品检测指标包括GB 36600-2018中要求的必测45项及污染识别阶段识别的其他特征污染物:pH、16项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所有样品均送至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
四、检测分析结果
根据检测结果,土壤pH值范围8.14-9.03。土壤样品共有7种指标检出,分别为:重金属6项(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土壤各检出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筛选值。
地下水pH值范围7.0-7.5,呈中性。地下水样品中共有4种指标检出,分别为:重金属4项(铜、镍、铅、砷)。地下水各检出指标检测值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另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中规定:“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五、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用于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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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大屯郝寨安置区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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